(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