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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
查看 >>2026-04-12
(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为持续深化开展废弃矿洞排查封堵整治、严厉打击盗采盗挖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遏制盗采亡人事件发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公布第二批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5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非法采矿线索。经调查,陶某某、扈某某涉嫌在辖区内废弃矿洞非法盗采金矿,涉案金额20余万元。旗公安局已依法立案侦查,并对陶某某、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2025年3月,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接到县自然资源局移交的非法采矿线索。经调查,鄱阳县占某某等10人涉嫌非法盗采砂石矿,涉案金额148万元。县公安局已依法立案侦查,并对占某某等10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2025年6月,贵州省三都县公
查看 >>2026-04-12
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来源:神美江州)一图读懂非法采矿《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节选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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